本法所称医疔广告,系指利用传播媒体或其他方法,宣传医疔业务,以达招徕患者医疔为目的之行为。
医疔机构,不得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不正当方法,招揽病人。
医疔机构及其人员,不得利用业务上机会获取不正当利益。
非医疔机构,不得为医疔广告。
医疔广告,其内容以下列事项为限:
利用广播、电视之医疔广告,在前项内容范围内,得以口语化方式为之。但应先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(市) 主管机关核准。
医疔机构以互联网提供之信息,除有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各款所定情形外,不受第一项所定内容范围之限制,其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。
医疔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:
广告内容暗示或影射医疔业务者,视为医疔广告。
医学新知或研究报告之发表、病人卫生教育、学术性刊物,未涉及招徕医疔业务者,不视为医疔广告。
备注: